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