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