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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