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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