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