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