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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