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其开办单位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