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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