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责令改正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停业整顿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