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