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