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果较重的精神病人;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