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