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省市的精神病人在本市肇事的,本市有近亲属的,由其近亲属领回严加看管和治疗,或送回原住所地;本市无近亲属的,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遣送回原住所地。外省市的精神病人在本市肇祸的,由公安机关遣送回原住所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