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二章 监护人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二章 监护人及其职责 第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负责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医疗,保护其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并追究行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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