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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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精神病人的...
第二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卫生、公安、民政部门...
第四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确认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应分别对其实行强制性监护治疗:有肇事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五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外省市的精神病人在本市肇事的,本市有近亲属的,由其近亲属领回严加看管和治疗,或送回原住所地;本市无...
第二章 监护人及其职责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八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八条 有下列肇事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监护人、家属送医院诊治,拒不送往医院诊治的,...
第九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九条 需强制住院治疗的肇事精神病人,卫生部门所属医院凭市或区、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
第十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条 肇事精神病人在强制住院期间,病情尚未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监护人或家属不得领回。病...
第十一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一条 有肇事行为的可疑精神病人,可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将其强制送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经...
第十二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二条 肇事精神病人在强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按劳保、公费医疗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三条 肇事精神病人在强制住院期间,其监护人或家属到医院无理纠缠、寻衅闹事,不听教育劝...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四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四条 对有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投毒等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肇祸精神病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五条 有肇祸行为的可疑精神病人,必须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经鉴定确认是精神病人...
第十六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六条 肇祸精神病人在监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按劳保、公费医疗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七条 肇祸精神病人在监护治疗期间,住所地公安机关不得注销其户口;但其在住所地的粮油供...
第十八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八条 肇祸精神病人经过监护治疗后,病情已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由医院对其精神状态作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