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八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八条 肇祸精神病人经过监护治疗后,病情已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由医院对其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经市公安局批准出院,并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领回。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报送公安机关责成监护人或家属领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