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上海市对肇事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住院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市过去有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