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上海市对肇事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住院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市过去有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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