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六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六条 肇祸精神病人在监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按劳保、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监护人、家属承担;既无家属又无生活来源的,其医疗费用及市精神病人管治医院所需有关费用,由市公安局在公安事业费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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