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五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五条 有肇祸行为的可疑精神病人,必须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经鉴定确认是精神病人的,由肇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填写《肇祸精神病人监护治疗审批表》,报市公安局批准,予以监护治疗。
受害人、肇祸人和他们的家属对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提出异议的,可向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