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四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 第十四条 对有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投毒等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肇祸精神病人,由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医院监护治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