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三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三条 肇事精神病人在强制住院期间,其监护人或家属到医院无理纠缠、寻衅闹事,不听教育劝阻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