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一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一条 有肇事行为的可疑精神病人,可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将其强制送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经两名以上精神病科专业医生(其中至少一名应是主治医师以上)诊断,确认是精神病人的,予以强制住院治疗;不是精神病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受害人、肇事人和他们的家属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的,可向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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