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 第十条 肇事精神病人在强制住院期间,病情尚未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监护人或家属不得领回。病情已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由医院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协助送回。既无家属又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