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确认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应分别对其实行强制性监护治疗:有肇事行为的精神病人送卫生部门所属医院诊治;有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人管治医院监护治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6-09-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