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对报告,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