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委托,通过依法查询户籍登记、婚姻登记、车船登记、就业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税务、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障计划、住房公积金、医疗和教育费用支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基金等信息,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查询前款规定的各项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申请人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金融管理、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工会、红十字会等有关团体,以及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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