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其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对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相关社会救助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其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对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相关社会救助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