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申请,由学校报主管的教育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申请,由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对申请住房救助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调查核实意见及时报送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对申请就业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教育、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请住房救助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调查核实意见及时报送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对申请就业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教育、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