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生活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家庭或者个人有关信息,在其所在地的居(村)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场所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公布。
获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关信息的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获得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关信息的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