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支付后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照规定比例给予相应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二)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规定比例给予相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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