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收或者减收其住院押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按照规定及时予以结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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