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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