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成员,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部分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导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变化,主动申报收入变化情况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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