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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