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章 社会救助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