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