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当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救助工作相衔接,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当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救助工作相衔接,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