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开展社区综合帮扶、资助参加商业保险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提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员工或者邻里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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