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一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做好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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