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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