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