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七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落实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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