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11-21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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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繁荣和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第二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等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统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 第三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第四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区公... 第五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 第六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六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区县... 第七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七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八条 各街道和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应当设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常住人口超过十万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分中心。各居(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 (... 第十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条 鼓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确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 第十一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和标准。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管理制... 第十二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二条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文艺演出、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上网服务、体育健身、学习培训、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 第十三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文化团体、社区群众文化团... 第十四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四条 支持社区居民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文化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五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六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政府部门和服务机构可以依托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面向社区的相关服务,也可以依托其他公共设施开展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促进社区... 第十七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七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实现光纤接入和... 第十八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每天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 第十九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九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社区公... 第二十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条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 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向公众开放用于公...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挤占、挪用、出租社区公共文化设施。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奖惩情...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社区文化活动中...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组织志愿者根据社区特点和实际需求,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专项基金、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多种形式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对开展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由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 擅自拆除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