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和标准。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管理制度,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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