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文化团体、社区群众文化团队和个人为社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本市文联、社联等群众团体发挥优势,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