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四条 支持社区居民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文化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自行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给予支持和引导,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
居民参加社区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