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六条 有关政府部门和服务机构可以依托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面向社区的相关服务,也可以依托其他公共设施开展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促进社区公共设施的资源共享。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为群众文化团队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