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八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每天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个小时。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延长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应当向公众公示。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延长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应当向公众公示。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