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九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置的其他文化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众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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